(四)报告对象发生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五)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其他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的情况、监管建议或意见、处罚决定及结果;
(六)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重要情况。
三、报告标准
(一)关于挤提事件的报告标准
1.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的要求;
2.客户聚众示威、拦截火车、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和被挤提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六类案件的报告标准
1.发生3000万人民币元(含30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2.发生以计算机犯罪100万人民币元(含1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元以上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
3.发生100万人民币元(含1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元以上的盗窃案件;
4.抢劫案件,造成银行职工伤亡、资金被抢或抢劫未遂的案件;
5.侵害报告对象安全,发生重大爆炸,造成职工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
6.绑架重要岗位业务人员或银行支行行长、营业部、农村信用社主任以上领导的案件;
7.丢失、被盗枪支的案件;
8.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和治安案件。
(三)经济、资金风险和业务系统故障案件报告标准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出现以下情况的:
1.信贷、资金等资产业务和非信贷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等发生3000万人民币元(含30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元以上的损失;
2.新发生或者新发现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的情况;
3.主要业务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1个工作日内难以恢复而影响柜面业务的;
4.遗失重要空白凭证,可能造成资金风险的。
(四)报告对象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报告标准
1.报告对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等情况;
2.报告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办理离岗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
3.报告对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因辞职、撤职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或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1个月以上。
(五)自然灾害报告标准
对报告对象的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造成的损害和伤害。
四、报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