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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四)报告对象发生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五)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其他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的情况、监管建议或意见、处罚决定及结果;
  (六)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重要情况。
  三、报告标准
  (一)关于挤提事件的报告标准
  1.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的要求;
  2.客户聚众示威、拦截火车、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和被挤提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六类案件的报告标准
  1.发生3000万人民币元(含30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2.发生以计算机犯罪100万人民币元(含1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元以上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
  3.发生100万人民币元(含1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元以上的盗窃案件;
  4.抢劫案件,造成银行职工伤亡、资金被抢或抢劫未遂的案件;
  5.侵害报告对象安全,发生重大爆炸,造成职工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
  6.绑架重要岗位业务人员或银行支行行长、营业部、农村信用社主任以上领导的案件;
  7.丢失、被盗枪支的案件;
  8.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和治安案件。
  (三)经济、资金风险和业务系统故障案件报告标准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出现以下情况的:
  1.信贷、资金等资产业务和非信贷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等发生3000万人民币元(含30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元以上的损失;
  2.新发生或者新发现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的情况;
  3.主要业务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1个工作日内难以恢复而影响柜面业务的;
  4.遗失重要空白凭证,可能造成资金风险的。
  (四)报告对象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报告标准
  1.报告对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等情况;
  2.报告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办理离岗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
  3.报告对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因辞职、撤职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或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1个月以上。
  (五)自然灾害报告标准
  对报告对象的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造成的损害和伤害。
  四、报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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