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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上海银监发[2003]19号 2003年10月15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金融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精神,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关于重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函》(银监一部[2003]1号)的有关要求及标准,为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建立制度,严格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

  附件一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及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为了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上海市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
  二、报告内容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包括: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发生的挤提事件以及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等案件(以下简称六类案件);
  (二)报告对象发生的经济案件(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及资金风险案件(借款企业或其法人代表、银行工作人员因涉案形成银行资金风险);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无故离岗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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