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要根据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以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为以后国有股权结构调整留有余地。
(一)属于能源类、资源类及我省支柱产业型企业集团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控股股东要保持对其实际控制权;
(二)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并结合当地政府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要求,自行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按照国资、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规范、顺畅、及时、有序进行。
八、股权分置改革后,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要创新国有股权管理方式,建立健全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为的制度办法,切实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要积极调整资本运营战略,灵活运用资本市场的融资手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防范市场风险,支持和鼓励优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展壮大,不断增强其核心竞争力。
附件:涉及国有股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程序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涉及国有股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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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股东探讨股权分置│ ┃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 ┃
│改革的可行性,委托上市公│ ┌─→┃(次日股票停牌) ┃
│司董事会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 ┗━━━━━┯━━━━━━┛ ┌───┐
└────┬───────┘ │ ├────────→│相关股│
↓ │ ↓ │东会议│
┌────────────┐ │ ┌────────────┐ │催告/ │
│上市公司聘请保荐机构、非│ │ │网络投票前获得国有资产监│ │独立董│
│流通股股东聘请财务顾问,│ │ │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事征集│
│共同拟订改革方案 │ │ └─────┬──────┘ │投票权│
└────┬───────┘ │ ↓ └───┘
↓ │ ┌────────────┐
┌────────────┐ │ │开始网络投票,相关股东会│
│上市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 │ │议投票表决 │
│股东以及各中介机构签订保│ │ └─────┬──────┘
│密协议 │ │ ↓
└────┬───────┘ │ ┌────────────┐
↓ │ │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
┌────────────┐ │ │果 │
│国有非流通股股东取得国有│ │ └─────┬──────┘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初步同│ │ ├───────────┐
│意意见 │ │ ↓ │
└────┬───────┘ │ ┌────────────┐ │
↓ │ │外资管理审批事项获得国务│ ↓
┌────────────┐ │ │院有关部门的批准 │ ┌───┐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方案可行│ │ └─────┬──────┘ │若未获│
│性和时间安排征得证券交易│ │ ↓ │通过,│
│所初步同意 │ │ ┌────────────┐ │申请股│
└────┬───────┘ │ │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 │票于公│
↓ │ │股票复牌事宜 │ │告次日│
┏━━━━━━━━━━━━┓ │ └─────┬──────┘ │复牌 │
┃公布改革方案及相关意见,┃ │ │ └───┘
┃股票停牌 ┃ │ ↓
┗━━━━━━━━━━━━┛ │ ┌────────────┐
↓ │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
┌────────────┐ │ │支付获权对价,办理获权对│
│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征│ │ │价股份变更登记 │
│集流通股股东意见(10日内)│ │ └─────┬──────┘
└────┬───────┘ │ │
↓ │ ↓
┏━━━━━━━━━━━━┓ │ ┌────────────┐
┃根据协商结果公布最终改革┃ │ │公告股权结构变动报告书、│
┃方案,申请股票复牌(复牌 ┃ │ │获权对价股份上市流通时间│
┃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 │ │表 │
┗━━━━━━━━━━━━┛ │ └─────┬──────┘
↓ │ ↓
┌────────────┐ │ ┏━━━━━━━━━━━━┓
│国有非流通股股东将改革方│ │ ┃股票复牌、对份股份上市交┃
│案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 ┃易,股票简称冠以“G” ┃
│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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