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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要根据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以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为以后国有股权结构调整留有余地。
  (一)属于能源类、资源类及我省支柱产业型企业集团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控股股东要保持对其实际控制权;
  (二)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并结合当地政府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要求,自行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按照国资、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规范、顺畅、及时、有序进行。
  八、股权分置改革后,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要创新国有股权管理方式,建立健全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为的制度办法,切实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要积极调整资本运营战略,灵活运用资本市场的融资手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防范市场风险,支持和鼓励优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展壮大,不断增强其核心竞争力。
  附件:涉及国有股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程序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涉及国有股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程序


┌────────────┐    ┏━━━━━━━━━━━━┓
│非流通股股东探讨股权分置│    ┃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 ┃
│改革的可行性,委托上市公│ ┌─→┃(次日股票停牌)     ┃
│司董事会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  ┗━━━━━┯━━━━━━┛  ┌───┐
└────┬───────┘ │        ├────────→│相关股│
     ↓         │        ↓         │东会议│
┌────────────┐ │  ┌────────────┐  │催告/ │
│上市公司聘请保荐机构、非│ │  │网络投票前获得国有资产监│  │独立董│
│流通股股东聘请财务顾问,│ │  │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事征集│
│共同拟订改革方案    │ │  └─────┬──────┘  │投票权│
└────┬───────┘ │        ↓         └───┘
     ↓         │  ┌────────────┐
┌────────────┐ │  │开始网络投票,相关股东会│
│上市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 │  │议投票表决       │
│股东以及各中介机构签订保│ │  └─────┬──────┘
│密协议         │ │        ↓
└────┬───────┘ │  ┌────────────┐
     ↓         │  │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
┌────────────┐ │  │果           │
│国有非流通股股东取得国有│ │  └─────┬──────┘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初步同│ │        ├───────────┐
│意意见         │ │        ↓           │
└────┬───────┘ │  ┌────────────┐    │
     ↓         │  │外资管理审批事项获得国务│    ↓
┌────────────┐ │  │院有关部门的批准    │  ┌───┐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方案可行│ │  └─────┬──────┘  │若未获│
│性和时间安排征得证券交易│ │        ↓         │通过,│
│所初步同意       │ │  ┌────────────┐  │申请股│
└────┬───────┘ │  │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  │票于公│
     ↓         │  │股票复牌事宜      │  │告次日│
┏━━━━━━━━━━━━┓ │  └─────┬──────┘  │复牌 │
┃公布改革方案及相关意见,┃ │        │         └───┘
┃股票停牌        ┃ │        ↓
┗━━━━━━━━━━━━┛ │  ┌────────────┐
     ↓         │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
┌────────────┐ │  │支付获权对价,办理获权对│
│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征│ │  │价股份变更登记     │
│集流通股股东意见(10日内)│ │  └─────┬──────┘
└────┬───────┘ │        │
     ↓         │        ↓
┏━━━━━━━━━━━━┓ │  ┌────────────┐
┃根据协商结果公布最终改革┃ │  │公告股权结构变动报告书、│
┃方案,申请股票复牌(复牌 ┃ │  │获权对价股份上市流通时间│
┃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 │  │表           │
┗━━━━━━━━━━━━┛ │  └─────┬──────┘
     ↓         │        ↓
┌────────────┐ │  ┏━━━━━━━━━━━━┓
│国有非流通股股东将改革方│ │  ┃股票复牌、对份股份上市交┃
│案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  ┃易,股票简称冠以“G”  ┃
│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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