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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 [2004]5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05]1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从2005年12月1日起,全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69元。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24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保险的,每人每月47元。同时相应提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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