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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核办法

  (十一)申请延期和变更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
  提交材料基本要求: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三)、(四)、(五)、(六)、(七)、(八)、(九)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受理人员对原件核实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所有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需使用A4白色胶版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分三卷装订成册:第一卷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二)、(八)、(九)、(十一);第二卷(三)、(四)、(五)、(六)、(七);第三卷(十);
  (四)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三张。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申请范围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表》。
  复核和审定人员根据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甲级评价资质申请机构作出推荐决定或不予推荐决定。
  对决定予以推荐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推荐函;对不予推荐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申请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单位制发推荐函。
  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并取得甲级评价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甲级评价资质证书后10日内告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取得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安全评价资质项目范围时,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已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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