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核办法
(2005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审核。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甲级资质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对照表》规定,进行审核。
第四条 申请甲级评价资质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表》,电子版格式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
(二)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学专业毕业证书、工作简历;
(四)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学专业毕业证书、本人签字的工作经历、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为其缴纳的“四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证明(事业单位的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具体的证明材料)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六)技术专家名单、专家本人签字的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及聘用协议;
(七)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八)工作场地证明;
(九)能够开展所申请评价资质相关的检测、检验等技术设施、设备、仪器清单或证明材料;
(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