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且其学历专业应与申报的业务范围的相关基础专业(不少于一项)要求相一致。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乙级评价资质机构须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乙级评价单位资质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附表2),电子版格式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www.bjsafety.gov.cn);
(二)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学专业毕业证书、工作简历;
(四)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学专业毕业证书、本人签字的工作经历、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为其缴纳的“四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证明(事业单位的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具体的证明材料)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六)技术专家名单、专家本人签字的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及聘用协议;
(七)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八)工作场地证明;
(九)能够开展所申请评价资质相关的检测、检验等技术设施、设备、仪器清单或证明材料;
(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十一)申请延期和变更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
提交材料基本要求: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三)、(四)、(五)、(六)、(七)、(八)、(九)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受理人员对原件核实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所有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需使用A4白色胶版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分三卷装订成册:第一卷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二)、(八)、(九)、(十一);第二卷(三)、(四)、(五)、(六)、(七);第三卷(十);
(四)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二张。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北京市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对本地区的申请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申请范围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表》。
复核和审定人员根据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的决定。
对决定予以许可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申请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单位制发资质证书。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并在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申报及批准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取得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安全评价资质项目范围时,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已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相应的变更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要强化质量意识和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认真贯彻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
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评价过程中要以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了解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分析现场危险因素,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不符合项目提出对策措施,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评价报告应做到内容准确、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附表3、附表4)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附表5),将每年的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是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连续2次不按时报送工作业绩记录表、安全评价报告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其评价资格,对连续3次不按时报送工作业绩记录表者,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3年内,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考核,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三)安全评价业绩: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五)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六)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
(七)遵纪守法情况;
(八)档案资料管理;
(九)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考核应建立考核组,考核组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考核人员中应有相关专业(行业)的技术专家。考核人员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考核人员应当对每次考核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时、如实上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业绩的;
(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安全评价机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