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核办法》和《北京市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为贯彻实施《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和《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等文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
北京市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核办法》和《
北京市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发布。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北京市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审核。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甲级资质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对照表》规定,进行审核。
第四条 申请甲级评价资质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表》,电子版格式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
(二)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学专业毕业证书、工作简历;
(四)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学专业毕业证书、本人签字的工作经历、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为其缴纳的“四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证明(事业单位的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具体的证明材料)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六)技术专家名单、专家本人签字的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及聘用协议;
(七)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八)工作场地证明;
(九)能够开展所申请评价资质相关的检测、检验等技术设施、设备、仪器清单或证明材料;
(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十一)申请延期和变更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
提交材料基本要求: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三)、(四)、(五)、(六)、(七)、(八)、(九)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受理人员对原件核实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所有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需使用A4白色胶版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分三卷装订成册:第一卷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二)、(八)、(九)、(十一);第二卷(三)、(四)、(五)、(六)、(七);第三卷(十);
(四)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三张。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申请范围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表》。
复核和审定人员根据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甲级评价资质申请机构作出推荐决定或不予推荐决定。
对决定予以推荐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推荐函;对不予推荐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申请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单位制发推荐函。
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并取得甲级评价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甲级评价资质证书后10日内告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取得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安全评价资质项目范围时,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已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相应的变更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第十一条 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和《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审查、许可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从事安全评价的乙级评价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对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乙级评价机构必须在经许可、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许可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不少于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参见附表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对照表》)的专职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业务范围属《甲级资质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中一类的,其安全评价人员中应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人员;业务范围属《对照表》中二类的,其安全评价人员中应有不少于2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人员;
《对照表》一类中“★”的专业为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应必备的本科专业(有二个以上专业的只可任选其一),其它为备选专业;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