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京安监办字[2005]110号)
房山、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京煤集团: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5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迅速扭转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95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产整顿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的规定
停产整顿煤矿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起,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不再受理停产整顿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
二、停产整顿煤矿验收时限的规定
所有停产整顿煤矿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由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完成整改验收工作。凡没有完成整改、没有提出验收申请及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经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停产整顿煤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煤矿企业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发还有关证照。证照不全的,煤矿企业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经审核,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煤矿,由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提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区政府应将关闭煤矿名单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由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三、停产整顿煤矿恢复生产的规定
停产整顿煤矿取得各种证照后,要提出复工申请,并制定恢复生产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方可恢复生产。
四、煤矿有关证照的颁证顺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