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
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2006年1月26日 粤卫[200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
《条例》
《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
《条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确保
《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同时,要利用大众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
《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疫苗经营条例严格审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资格,依照《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明确预防接种单位,落实安全接种措施,确保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有效。教育部门要严格实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督促学生按规定程序接种疫苗。财政部门要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所需的经费。物价部门要加强疫苗价格管理,防止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