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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5修订)[失效]

  (一)执行有关劳动就业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实施职业介绍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指导职业培训,制定职业介绍服务规范和标准;
  (四)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手续;
  (五)汇总本地区劳动力供求信息,建立预测预报制度;
  (六)定期公布职业介绍机构的信用状况;
  (七)组织、指导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还应负责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有关职业介绍法律、法规;
  (二)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不得出卖、出租或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其工作情况,接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接受财政、税务、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应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在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时,应当佩带职业介绍服务证。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收集、发布有关职业供求、职业培训信息;
  (二)开展职业指导与咨询;
  (三)开展求职登记、用人推荐,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如实介绍对方情况,组织指导双方洽谈;
  (四)受用人单位委托,代理发布招用人员广告;
  (五)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收人员;
  (六)组织境内劳务输出与输入;
  (七)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
  (二)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收集、发布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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