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要按卫生部关于综合执法的要求,调整工作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采供血监督职能未移交给监督处(科)的,要按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尽快移交给卫生局的卫生监督处(科)室。各级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职能全面开展监督工作,要兼顾社会监管和行业监管两大职能,逐渐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在科室和人员设置上,应按编制数的10%至20%设置医疗采供血监督科室的人员。
三、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一)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随着卫生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行政的同时,要逐级明确责任,做到人尽其职。一旦由于卫生监督人员监管不力,而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行之有效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卫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二)按照《
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结合新修订的《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通过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全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三)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稽查和考核。
在对各地卫生监督工作的考核中,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进展情况;
2、卫生监督所管理情况;
3、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效;
4、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情况;
5、其他专项整治和重点工作的工作成效;
6、社会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对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和重要工作内容的宣传、对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对大案要案的曝光等;
7、卫生监督能力建设项目落实情况。
四、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医疗和采供血监督执法工作。
1、在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1)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日常医疗执法监督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2)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行医。特别要集中力量,强化办案手段和能力,依法查办大案要案。强化社会监督氛围,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3)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落实,实行责任追究和政府奖励相结合的机制。组织对全省打击非法行医案件进行督查和回访,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对工作积极、整治有力、社会效益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年终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