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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考生志愿的投档及录取原则:按考生的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重点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的跨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的招生录取。
  在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须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征求志愿工作,须在全市招生录取最后期规定时间内,由市和区县中招办的统一安排进行。
  4、考生所填志愿均未被录取,可由区县中招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5、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在区县中招办统一投档后,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录取工作。
  6、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各区县“择校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15%;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20%。
  7、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6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8、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另发)的规定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另附),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内。
  (3)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9、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七)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其中第6项回沪知青子女若符合其他加分条件,可累计一项计入总分,其他项目不可累加。
  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
  (二)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不得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招生学校招生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区县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另有规定除外)。若按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末名有两人或以上文化考试成绩相同,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利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择优录取的原则。个别特殊情况,则由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五)境外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参照本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情况特殊者,经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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