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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投档录取批次为:(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招收免试推荐入学的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2)区县重点中学招收本区县所属各初中学校的“推优生”;(3)提前录取学校(含全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跨区县招收“零志愿”考生的学校、中职校航空服务类专业学校、中职校艺术类专业学校);(4)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部分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进行自主招生(其录取对象及招生办法须事先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5)统一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6)征求调剂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招生录取过程需按照“明晰投档批次,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一)推优生招生工作
  1、市“推优生”(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下同)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的30%(其中二分之一或以上面向外区县招生),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0%。招生录取工作在市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招生学校须根据市教委《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制定学校“推优生”招生办法(包括:择优录取的标准、要求和具体办法),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备案后,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2)“推优生”本人可根据本区县的“推优生”招生计划数和招收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和报考志向,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填写《2006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入学志愿表》(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
  “推优生”就读初中学校需提供:由学校填写并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由市教委统一监制),并附:(1)“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2)由校长签署《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
  (3)市级“推优生”的投档和录取。
  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推优生”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在各区县招收推优生计划和录取办法,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集体讨论择优录取。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优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当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择优选择;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招生学校应如数录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优生”。
    按志愿未被录取的“推优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县中招办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推优生”可根据分区招生余额填报1个调剂录取志愿)。仍未被录取的“推优生”,则进入下一阶段的报考程序。
  2、市“推优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1)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推优生”的操作规范和程序,做好推荐优秀生的各项公示工作;市“推优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录取学生名单在市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推优生”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各初中学校的“推优生”计划数必须全额公示;推荐和批准“推优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1周)。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推优生”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初中学校提供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以及由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真实可信。
  (3)“推优生”须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优良,且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4)“推优生”招生学校必须事先公示择优录取的条件和录取办法,并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择优录取过程必须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操作,力求公平、公正、守信。
  3、区县“推优生”工作
  (1)区县重点高中“推优生”工作,在本区县范围内进行,“推优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
  (2)区县重点高中招收的“推优生”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在市统一学业考试之后进行。
  (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收“推优生”工作的要求和推荐程序,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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