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6〕1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的精神,现就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一)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人数约为12万,要求做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率计划98%以上,“普职比”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的班级学额控制在42名左右。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生源变化和高中阶段教育资源配置状况的实际编制本区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的编制要立足扩大高中阶段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协调发展,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优质教育和各类教育需求。同时要兼顾本市总体录取率和普职比率。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编制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须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计划的落实和录取过程中的微调。
(三)各区县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中招办”),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增强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扩大计划招生,在执行过程中招生计划如需调整、转移,必须按以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招生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经公安部门检验,在有效期内)”的初中毕业生,无论毕业于本市或外省市,与本市常住户籍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3、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应在居住证所在地区或初中借读学校所在地区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4、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
(2)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
(3)父母一方现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上述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5、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居住地或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6、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不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已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
(二)本市常住户籍初中阶段跨区县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也可在就读区县报考。在就读区县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与本地区户籍考生同等对待。
(三)初中毕业生招生报名工作由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组织实施,报名截止日为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