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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地籍管理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城乡地籍、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审核土地登记机构的资质;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处置、政府收购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和乡(镇)、村用地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
  (十)地质勘查处。
  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地质勘查资格认定、地质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管理并组织实施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授权,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审定评估机构探矿权评估的资格,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备案工作;管理探矿权市场。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认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结果;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授权,审核评估机构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管理采矿权市场和矿产品的运销;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和规范;管理矿床工业指标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承担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地质资料汇交及馆藏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登记、统计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的审查工作;参与审查开办矿山企业立项报告;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十三)地质环境处(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古生物化石管理办公室)。
  负责地质环境及其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和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鉴定结果,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调处地质灾害纠纷;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管理矿泉水、地热水的技术鉴定工作;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灾害情况,有关会议、活动的组织及各类文件的归档管理等工作;负责重大灾害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接警,及时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灾害救助方案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确定灾民紧急撤离路线、安置地点;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负责省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地质灾害治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负责古生物化石产地的保护监督和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工作,组织古生物化石产地申报国家地质公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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