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职责范围之内;
(二)是否与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协调、衔接;
(三)规定的具体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是否充分考虑和正确处理有关方面对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名称、结构及内容是否符合本规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初审结束,政策法规处应提出初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送审稿,政策法规处应商起草处室修改或者补正。
第二十三条 初审后的送审稿草案和初审报告,由起草处室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主任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的,由起草处室会政策法规处按主任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或修改稿。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委主任签署后,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报送省政府;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直接委托我委起草的法律草案,报送省人大专门委员会。
部门规范性文件修改稿,报主任签发予以公布。
需要与省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负责文件会签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处室应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起草说明,一式10份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按《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建议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修改、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及其各部门送国资委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策法规处会同委内有关处室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委内有关处室进行,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