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条文明确,用语准确,行文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委内各处室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书面提出新年度拟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立项建议,1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书面提出新年度拟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
委内各处室提出立项建议前,应当对所规定事项的可规范性、职责权限和制定时机等进行充分论证。立项建议应当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规定、项目的负责人、起草经办人以及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省国资委的总体工作部署,拟订省国资委年度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计划,经征求委内有关处室的意见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省国资委年度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处室、起草进度和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根据年度计划,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经委领导批准后,报请省政府立项。
第十二条 委内承担起草工作的处室应认真执行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所列的项目在执行中可以视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第三章 起草与制定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的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法规、规章授权和出资人职责,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原则上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处室具体负责,涉及委内两个处室以上职能的,可由政策法规处协调,经委领导同意后,确定主要起草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