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制定规则》的通知
(赣国资法规字[2004]212号)
各处室: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制定规则》,经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制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起草、制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提高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法规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按照立法权限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审议通过的、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按照立法权限由省政府制定和审议通过的、由省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省政府规章。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所制定的,对涉及国有资产的个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省国资委编制本部门立法计划、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省国资委法规、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制定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政策法规处负责编制委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对列入计划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进行协调。
委内相关处室依照本规则,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第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国家授权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遵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确定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