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鄞州区三轮车从业人员的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由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根据《安置工作意见》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条件的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的三轮车从业人员,可选择内退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三轮车从业人员,在原营运人力三轮车企业就业时未满但现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的三轮车从业人员,其上述人员年龄均是指《安置工作意见》印发之日的实际年龄,且是一次性的,不作滚动。
(二)三轮车从业人员的身份,由市交通部门负责在其所在单位填写的《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审核后盖章确认,并提供给相关区劳动保障部门。
愿自谋职业的三轮车从业人员,必须在2005年8月31日前作出一次性选择,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机构凭其《宁波市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表》确认。
(三)《宁波市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市、区劳动保障局系统内的就业、养老、医保部门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救助机构要各备一份经市交通部门审核确认的《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并将花名册输入相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受理各类相关业务申报时,要仔细核对申报名单与电脑花名册,防止差错发生。
(四)三轮车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符合退休条件规定的年限时,可以退出原参加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或农村社会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保手续;未办理退保手续的,待其到达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年龄时,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后,按选定的待遇享受。
(五)享受有关就业与社会保险相关优惠政策后,当事人继续违法违规运营的,被发现两次,可取消当事人享受相关就业与社会保险优惠政策资格。
(六)由财政承担部分的贴补资金,先由各区支付,后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并另行结算。
(七)本意见涉及的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政策和具体办理中的未尽事宜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当事人在办理就业与社会保险相关手续时,经办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取消享受资格的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
(九)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登记证(略)
2.宁波市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表
3.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申报表
4.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自谋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