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1)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除浙政办发〔2003〕2号文件规定的免收项目外,还包括市定的人防建设费、计量检定费、门前三包费等免收项目。
(2)办理程序。从业人员向有关收费单位出示《宁波市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本人身份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收有关收费。
(五)技能培训扶助
1.减免与补助标准。从业人员参加市属再就业培训基地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500元以下的予以全免。同时,对参加市场紧缺、课时250学时以上培训的,经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再给予一次性的500元生活费补贴。目前海曙、江东、江北区实行一次性生活费补贴的工种范围为车工、焊工、装配钳工、模(工)具钳工、机修钳工、铣工、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修理工和家用电子(器)产品维修工,今后将根据市场用工需求,适时进行调整。对参加其他培训的,考核合格后,按其参加全日制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5元的生活费补贴。
2.办理程序。从业人员持《宁波市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自主选择适合自己求职的培训项目,到再就业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培训基地验证其培训资格,按规定标准对其进行培训费减免。培训结束后,培训基地持学员的上述证件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生活费补贴发放表等,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经费补助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实后按季补助,补助经费从再就业培训经费中列支。
(六)上述政策的实际执行时间自三轮车从业人员被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或其自谋职业的次月起计算,政策实施的终止期限与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步。
(七)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
1.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的三轮车从业人员(包括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内退人员,下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均应按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部分缴费年限〔即180个月-已缴纳的月份数(含视同缴费年限)-基准日次月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月〕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中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达到10年,即按120个月计算)。一次性补缴的月缴费基数为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11%、另加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个人2%。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上述办法再予以补缴。
补缴后,基本养老保险按补缴基数和规定的个人账户结构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补缴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与以前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归入统筹基金,补缴的年限与从业人员以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自谋职业的三轮车从业人员,按申报(缴费)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8%、基本医疗保险2%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财政贴补。其中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补缴不足部分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上款标准执行,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贴补。补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按上款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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