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停运的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从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原企业(包括整合后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吸纳三轮车从业人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扶持政策。
  1.享受条件与扶持标准。与三轮车从业人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及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发放月工资达到本地最低工资125%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
  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用工补助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
  2.申报与办理。
  (1)办(受)理部门。用人单位吸纳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其中用人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其到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救助机构申报办理。
  受理部门对已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的三轮车从业人员,应在其《宁波市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登记证》和《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上记录办理的情况。
  (2)申报所需材料。从业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宁波市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及复印件、申报月份工资单及复印件、《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证》及复印件(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应提供《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等,并填写《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申报表》一式3份。
  (3)申报时间。社保补贴和用工补助每半年受理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与城镇困难失业人员的申报时间相同。
  (三)被推荐到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三轮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就业能力,竞争上岗,按规定工作时间从事实际劳动。对不能胜任岗位劳动的,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三轮车从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后,其持有的《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宁波市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登记证》由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机构统一保管;退出公益性就业岗位后,将上述证件归还本人。
  (四)自谋职业的就业扶持
  1.从业人员自谋职业的,需本人自愿提出并填写《宁波市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区政府指定机构审核确认后,由该机构按每人1万元标准发给就业补助费。其中本人还可享受每月200元的用工补助。
  2.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劳务等自主创业活动且资金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贴息贷款。
  (1)贷款额度和期限。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2)贷款程序和用途。从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宁波市原运营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救助机构提出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填写《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人资格认定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救助机构核实相关材料后报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认定合格后,从业人员持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的相关材料和《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人资格认定表》向指定的贷款银行提出专项贷款申请,同时按银行要求办理相关抵(质)押等手续。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3)贷款利率和贴息程序。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专项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按期还款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凭还本付息证明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填写《自主创业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专项贷款展期不贴息。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