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停运的运营人力三轮车
企业从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55号)
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被停运的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从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被停运的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从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二○○五年七月)
根据市政府《关于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系列行动被停运车辆相关从业人员安置工作意见》(甬政发〔2005〕56号,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意见》)和市府办《宁波市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总体方案》(甬政办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被停运的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从业人员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安置工作意见》和《总体方案》规定的被停运车辆中有关人员,是指由市交通部门确认的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常住户籍的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三轮车从业人员)。
二、年龄、户籍等问题界定
三轮车从业人员的户籍、年龄和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在册人员名单的界限,一律以《安置工作意见》印发之日(即2005年6月30日)为准,并以此为基准日计算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以此基准日的次月起建立或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即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月份,下同);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建立或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及按月缴费的时间,可以从上述基准日的次月计算,也可以从申报办理时的当月计算,由其本人选择。
对退休时间的确定,原已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出生年月的参保人员按已核定的确定;未核定的参保人员以首次参保时申报(符合规定)的出生年月确定。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2005年9月25日。
三、就业和社会保障
(一)原企业(或整合后企业)吸纳三轮车从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市交通部门和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按每安置1人给予单位1万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