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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确定和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

  利润千万元级企业,每提高3%加1分。
  利润亿元级企业,每提高2%加1分。
  (2)考核指标的减分标准:
  利润十万元级企业,每降低5%,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利润百万元级企业,每降低4%,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利润千万元级企业,每降低3%,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利润亿元级企业,每降低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3)利润总额增加超过20%的部分扣1分。
  2.亏损企业:
  考核指标的加减分标准:
  对于减亏但仍然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减亏部分折半计算,视同盈利,按第(一)条1款计算得分。
  扭亏为盈的企业按盈利企业对待。
  3、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对于客观因素的影响,企业必须提供有关的文件、财务报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调整。
  (二)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分:40分)
  1.考核指标的加分标准:
  (1)净资产收益率高于2%(含,清产核资后标准另定)的:
  净资产收益率增长5个百分点(含)以内的部分,每提高0.5个百分点,加1分。
  净资产收益率增长超过5个百分点的部分,扣0.5分。
  (2)净资产收益率低于2%(清产核资后按新标准值)的不予加分。
  2.考核指标的减分标准:
  每降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对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计算得分,比例标准不变。
  4.对于客观因素的影响,企业必须提供有关的文件、财务报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调整。
  (三)分类指标(基本分:24分,按项数平均分配)
  考核指标的加减分标准:
  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销售收入、产量(外运量)、发电量、售电量、货物周转量、出口创汇、股本金分红、其他业务收入等加减分标准为2.5%。
  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供电煤耗等加减分标准为1个百分点。
  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加减分标准为0.2次。
  (四)安全指标(基本分:6分)
  完成得6分,没完成不得分。
  (五)考核指标的目标值无客观原因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时。
  当实际完成值超过上年度时,以上年度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超过行业平均增长幅度的部分可得加分,但不超过最高可加分数的一半;超过目标值规定限额的部分按前款规定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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