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确定和考核计分办法》的通知
(晋国资考核[2005]106号)
各省属企业:
为实行国有资产经营目标管理和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特制定《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确定和考核计分办法》,现予公布,从2004年度开始试行。
附:《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确定和考核计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确定和考核计分办法
一、指标确定及计分原则
(一)指标确定原则。
1.规定与协商相结合原则。
基本指标和安全指标由国资委规定,分类指标可由国资委规定,也可与企业协商确定。
2.企业自述原则。
指标建议值由企业自报,鼓励自树目标,自加压力,准确预测并留有余地。
3.全面进步原则。
指标建议值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并好于上年度。
4.实事求是原则。
对于在预测指标建议值过程中切实贯彻了自加压力原则,指标建议值符合建议原则的企业,原则上尊重企业意见;对于指标建议值不符合建议原则,与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行业发展走势以及市场状况明显背离的,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审查。
(二)计分原则。
1.“分级加分”原则。
对不同盈利规模的企业实行分级加分。
2.鼓励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原则。
设立标准值,高于标准值可得加分。
3.适度惩戒原则。
对在上报指标建议值过程中客观性较差,实际完成情况与指标确定值相差比较大的企业进行封顶或适当减分。
二、具体计分规则
(一)年度利润总额(基本分:30分)
1.盈利企业:
(1)考核指标的加分标准:
利润总额增加15%(含)以内的:
利润十万元级企业,每提高5%加1分。
利润百万元级企业,每提高4%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