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的通知
(上海银监发[2004]141号 2004年3月24日)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时掌握和分析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加强对商业银行持续、审慎、有效监管,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方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4年开始,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中的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中的不良资产和表外业务状况进行全面监测和考核。为确保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前,不良资产仍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降低不良资产对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要认真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不良资产管理、监测和分析工作,确保不良资产“双降”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和分析报告制度,不良资产按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和表外资产分类。
(一)不良贷款按月监测和分析,并形成不良贷款月度分析报告,于每月10日之前报送我局;不良贷款月度分析报告所包括的内容按照《办法》第8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不良资产整体情况实行按季监测和分析,并形成不良资产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报告要内容详实、重点突出。不良资产季度分析报告于每季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不良资产年度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20日之前,以行发文的形式报送我局。不良资产季度、年度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不良贷款分析、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和表外业务风险分析三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具体内容分别按照《办法》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报送不良资产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的月份,不再报送上月不良贷款月度分析报告。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和约见制度。我局将按季对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分为贷款质量、非信贷资产质量和表外业务质量三部分进行。同时,我局每季度将采取约见会谈的形式,听取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并向其通报不良资产考核结果,提出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的意见。
四、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按时向我局报送不良资产分析报告,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并确保不良资产分析报告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分析合理、科学,措施及时、有效。对不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报告或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我局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