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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九)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指定。董事长需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十)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5.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活动等方面对外代表公司;

  6.《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

  (二十一)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市国资委聘任可以连任。外部董事在一家公司连任董事不得超过两届。

  (二十二)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进入董事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

  (二十三)董事会可以下设战略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也可设立法律风险监控委员会等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二十四)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司有关部门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二十五)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十六)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负责作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五、董事会会议

  (二十七)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应对定期董事会会议的内容、次数、召开的时间做出具体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2.监事会提议时;

  3.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4.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

  (二十八)公司章程应对董事必须亲自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的性质、内容等做出规定。

  (二十九)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在章程中另定通知时限。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事先向董事提供充分的资料,公司章程应对资料的充分性和提前的时限做出规定。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2名以上(含2名)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所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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