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国资改革字[2005]6号)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会议精神,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基本思路
(一)董事会建设的根本宗旨是忠实代表所有者利益、对出资人负责、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二)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形式的大型集团公司,要健全和完善董事会,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市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是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既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四)完善董事会组织结构,健全董事会工作机构,完善董事会运作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战略控制和监督。
二、董事会的职责
(五)董事会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