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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宁波电业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宁波市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宁波电业局 二○○五年七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柴(汽)油发电机市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供电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1号)的要求,决定于2005年7月至10月,在全市开展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20日前):主要组织力量摸清本地区柴(汽)油发电机(组)生产、销售和企事业单位(个人)自购柴(汽)油发电机组的基本情况,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和方案,并完成柴(汽)油发电机组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企业自备发电机(组)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使用二手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9月):主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集中力量,组织开展自备柴(汽)油发电机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柴(汽)油发电机(组)等违法行为和违规违章使用发电设备的行为。
  (三)总结检查阶段(10月20日前):主要按照整治重点,认真组织“回头看”活动,抓好整改提高和检查总结等方面工作。市政府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工作分工
  (一)质监部门:负责对自备柴(汽)油发电机(组)生产环节的监管,并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对本地区柴(汽)油发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法督促其实施质量整改。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柴(汽)油发电机(组)流通环节的监管。组织对发电机(组)销售单位、各类机电设备市场、废旧金属回收站(点)进行调查摸底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发电机(组)的违法行为。开展流通领域柴(汽)油发电机(组)产品质量抽查,加强流通领域柴(汽)油发电机(组)的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管,对未办理工商登记擅自生产经营发电机(组)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制止并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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