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五)能够抵押或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保险、公证等有关文件;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或质押财产作出的评估报告等材料;
(六)按担保受理人要求出具的反担保文件;
(七)担保受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担保受理人接到担保申请人有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八条 担保受理人应重点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对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的审查应掌握下列原则:
(一)对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担保,担保申请人须最近一个年度盈利;
(二)对一年以上的担保,担保申请人还须近2年连续盈利,同时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二十九条 担保受理人在审查担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测评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事项:
(一)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编制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并签署意见;
(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对拟决定的担保事项和拟签订的担保文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企业总会计师或企业分管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担保事项签署审查意见;
(四)企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决议批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担保事项超出董事会批准权限的应当由企业股东会批准;
(五)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报省国资委批准的,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担保申请批准后,担保人应与反担保人及时办理反担保手续并订立书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人应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担保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管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