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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抵押物和质押物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应有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发包人审议同意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省管企业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担保人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第六章 担保程序

  第二十四条 省管企业担保行为统一由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会作出决定,形成书面决议并签字后,由省管企业财务部门或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须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效复印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五)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六)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七)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八)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九)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反担保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担保申请人应提供反担保人的下列资料:

  (一)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效复印件;

  (三)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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