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公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基本样式见附件。
第八条 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公正性和广泛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应加强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在按批准程序经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在原信息发布载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义务,所公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禁止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产权交易机构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产权转让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刊登的报纸原件应与其他交易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