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国资产权[2005]31号)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各产权交易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行为,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公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的行为。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河南日报》或国家级经济金融类报刊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转让公告或变动公告)期限为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公告期限从报刊发布之日起计算并载明报名截止时间,产权交易机构网站的转让公告信息发布时间应与报刊的发布时间同步。
第五条 产权转让公告期满后未能征集到受让方的,转让方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延长公告期限,延长的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在原刊登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发布并应当注明公告期限延长的起止时间。
第六条 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限内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决定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的原发布报刊上发布拍卖公告或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