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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一)转让方或受让方根据获得的信息进行意向洽谈,实地察看,但不得签订成交合同。
  (二)信息公告期限结束后,应当选定交易方式。
  (三)交易方式确定的主体和程序是:经公开征集产生受让方后,产权转让方应当与产交机构协商,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交易管理:
  (一)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后再次进行。
  1、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
  2、出让的产权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3、第三方对与出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提出争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
  4、经产交机构确认,出让方或受让方认为须暂停产权交易的。
  第十八条 成交签约:交易双方采取拍卖和招标投标方式达成交易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双方应当草签产权交易合同并按产权交易的批准程序批准。合同规范文本由湖北省产交中心制订,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由政府招商或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产权交易意向协议,应当按规定到产交机构挂牌公示竞价。交易双方须提交以下资料: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须提交的材料;交易双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交易双方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意向合同书。
  第二十条 结算交割:产权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涉及以外币支付的,按签订合同日前一天产权交割地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价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产权转让价款由受让方先支付给产交机构。
  第二十二条 成交确认:结算交割完成后,属于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产交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成交鉴证书》,并将收到的全部价款支付给转让方。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鉴证。
  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与协议交易方式一样,均须办理成交鉴证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机构有权拒绝出具鉴证确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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