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和代码证、社团法人社会团体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经办人或联系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有关企业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4、出资人批准企业产权出让的批文和有关证明;
5、转让财产清单,企业产权出让单位情况介绍;
6、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7、对受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
8、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职工安置事项通过的意见。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产交机构受理后,应指导受托人填写《产权转让申报登记表》。
(二)委托人办理委托受让产权申请时应向产交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和代码证、社团法人社会团体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经办人或联系人身份证等资格证明的复印件(需代表人或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其他必要的材料。
产交机构受理后,应指导委托人填写《产权受让申请登记表》。
第十四条 受托人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产交机构应根据受托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制作《产权转(受)让推介书》。
《产权转让推介书》的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企业产权构成情况;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交易底价;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
《产权受让推介书》的内容包括:要求受让企业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受让条件的详细说明等。
第十五条 登记挂牌:产交机构应当在接受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受)让推介书》提交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湖北省产权交易信息系统、省产交中心电子屏幕,同时各市州也可在本地区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对社会公告,广泛征集受让(转让)方。
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期间若交易标的或转(受)让意向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时,受托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产交机构,否则由受托人承担信息失实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 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