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
(二)非公司制企业的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的产权交易行为);
(三)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
(四)科技项目产权的有偿转让;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
(六)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它产权交易等。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产权交易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拍卖。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最高者得的交易方式。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二)招标转让。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参与投标,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投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产权招投标的特点,由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协议转让。是指转让产权只有一名受让意向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其他方式。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委托?代理制是指经纪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接受产权交易主体的委托,实施产权交易经纪活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产权交易,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转让或受让企业产权。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程序依次分为委托申请、登记挂牌、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成交确认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委托申请:产权交易受托人应当首先向产交机构提出委托交易的申请。
(一)受托人办理委托转让产权申请时应向产交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转让产权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