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鄂国资产权[2005]2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资委(国资办),省直有关部门、各出资企业、省产权交易中心: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产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现将《湖北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湖北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产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从事产权交易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和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是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事业法人。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六条 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产权交易中依法拥有产权的转让方和有偿接受转让方产权的受让方。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主体不受住所、注册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八条 本省所辖下列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的交易,应当在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以下简称产交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