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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失效]

  (二)依法审核阶段。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审核项目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依据,对其合法性、规范性提出审核意见。省级主管部门依据上报材料,对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和数量进行横向比对,查找名称不统一、数量差距大等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调整意见。本阶段工作在2006年2月底完成。
  (三)综合协调阶段。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审核意见分别抄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许可实施主体的省级主管部门。省级各主管部门综合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意见,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对本系统在各市、县(市、区)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数量的调整进行综合协调,并将初步调整方案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各主管部门的清理应对照国务院及国务院直属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整。原则上同一法律依据设定的许可项目应当统一名称;同一系统在各市、县(市、区)的许可项目原则上应当相同。本阶段工作在2006年3月中旬之前完成。
  (四)调整完善阶段。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各主管部门的调整方案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省级各主管部门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并按照统一格式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本阶段工作在2006年4月中旬之前完成。
  (五)最后审定阶段。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方案提请省领导小组最后审定。各地、各部门根据审定后的方案对所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调整,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重新公布。本阶段工作在2006年4月底完成。
  三、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做好本次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工作,精心组织,分级负责,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质量。
  (一)省级各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次清理和规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级各主管部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组织力量、抽调专业人员、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班子,集中时间,根据本通知的具体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对本系统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清理和规范,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能,依法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合法、不规范现象,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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