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我国企业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是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和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证。各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原省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吉经贸政法联字[2002]917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试点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明确目标和任务,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建立健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依法维权能力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已经参加试点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试点方案检查进度,深化试点工作。其他企业要按照《方案》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以建立企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建设,使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人员尽快到位,争取尽早纳入试点范围,逐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五、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于1997年3月12日联合公布《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6月1日发布了《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实践证明,企业法律顾问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各企业要按照《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鼓励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注册后,聘用为企业专职的法律顾问,确保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配备,有计划、有目的地锻炼和培养企业法律人才。要根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切实做到职能落实、岗位落实、待遇落实和人员落实。各企业要在法律顾问工作和管理体系统一的前提下,按照国资委的统一部署,把具有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人员纳入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之中,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