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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六)鼓励和支持推进农业标准化。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民培训、农技推广、农产品标准化实施和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项目。
  (七)支持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外经贸等部门要给予支持。
  (八)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开拓市场。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省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
  (九)实施重点培训。各地在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时,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作为重点对象加强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
  (十)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一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要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切不可搞行政命令下指标,不得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财政、税务、金融、交通、国土、电力、外经贸、农办、林业、渔业、供销、粮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服务和扶持工作。
  (三)坚决制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对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必须保留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积极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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