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农民专业协会为当地农民提供了大量的供种供料、技术推广、质量标准、产品销售等服务,但其与成员的利益联结还不够紧密,与市场的联结还不够稳定。要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协会按照
《条例》的要求改造改建成合作社,使之在诚信守诺、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地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对符合
《条例》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和研发,标准化和无公害生产,农产品营销,农产品和农产品基地的认证认定,农产品保鲜、运销和加工等服务设施建设及开展教育培训等予以重点扶持。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机械化作业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给予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时占用的临时性用地,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普通工业用电中的农业生产用电类电价。
(四)提供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的利率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户担保等形式进行有效担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
(五)改善工商登记和注册认定服务。凡符合
《条例》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准予工商登记,并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支持和鼓励传统农产品的集中产区申请注册、规范使用证明商标,对影响较大的、知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时放宽准入条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产权的保护,严肃查处假冒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商号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