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浙委办〔2005〕73号 2005年10月8日)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其内部组织机制还有待于健全和完善,服务功能和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覆盖面和带动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规范、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水平,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有利于增加农业的现代生产要素投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拓展农产品市场空间;有利于推动农业的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转变政府的农业管理职能,促进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按照“坚持条件、遵循原则、规范管理、积极推进”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努力使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农民加入合作社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办社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社、退社自由;合作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办社依托。紧紧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发展合作社,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来增强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和赢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