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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考核2005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考核
2005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吉政函(2005)6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决定对2005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目的
  检查考核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核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检查考核方式及内容
  按照吉政函(2005)66号要求,以及省环保局制定的《200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及《2005年市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标项目及实施要求核定表》,检查考核具体分为日常检查、年终汇总、年终检查等方式,主要内容如下:
  (一)环境质量指标中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主要江河出境断面水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项目的考核严格依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核定的各地所报日常数据年终汇总结果。
  (二)工业污染防治指标中的排查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污染源治理等单项内容以日常检查结果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年终重点检查档案资料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核。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标中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比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指标中的相关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规划环评执行情况、其他环保工作等单项内容以年终检查后所认定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四)工业污染防治指标中的清洁生产试点及生态园区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标中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中的生态示范区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指标中的环保部门能力建设投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单项内容以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核定结果作为考核依据,日常检查已认定完成的内容不再进行年终检查。
  三、检查考核日程安排
  2005年度检查分市(州)自检、省政府年终检查和考评总结3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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