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1日)废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制订《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现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按照
《实施细则》规定,因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期限、补偿安置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拆迁当事人系指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三条 (裁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