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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制订《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现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房地资源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因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期限、补偿安置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拆迁当事人系指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三条 (裁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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