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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2006修订)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颁发
《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市城市交通运管处、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奉贤区、金山区、青浦区、南汇区、崇明县城市交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1号)精神,提高本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出租汽车车辆达到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局修订了《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由于“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刚实施,部分汽车制造企业尚无法马上提供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请有关出租汽车企业根据汽车销售计划及时调整本企业的车辆更新计划,保证更新的车辆符合相关规定。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除租赁和特准车辆外的出租汽车小客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车辆)管理。
  第三条 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车辆必须是新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
  从事全市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为三厢四门型,轴距不低于2600mm,乘坐室前后靠背前基点距不低于900mm,行李厢容积不小于400L。出租汽车车辆的尾气排放应当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标准,并配备有防抱死制动系统(ABS)。
  从事区域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要求由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出租汽车车辆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技术要求》及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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