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是否依法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
3.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
(六)对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的情况。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是否已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是否已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市县政府及其所属单位要对
《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各级政府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本级政府的监察机构和法制机构负责。省监察厅会同省法制办组成专门检查组,对全省进行重点抽查。监督检查工作分两个步骤进行:
(一) 自查自纠(9月20日-10月20日)。
1.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各市、县政府所属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所列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法定资格、程序、收费情况和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对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等情况形成书面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10月15日前分别报本级政府监察机关和法制机构。
2 .各市、县监察机关会同法制机构组成检查组,对本级政府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国土资源、农业、环保、规划、建设、海洋渔业、教育、交通、公安、卫生、工商、质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各市、县监察机关和法制机构要在10月2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向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公室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省监察厅联系人:杨会春;电话:65332522。省法制办联系人:朱兴雄;电话:65338706)。
(二)重点抽查 (10月25日-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