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部门是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率分别为多少。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全面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得到落实,效果明显,群众评价较好的,考核结果为优良;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健全,建立了政务公开的基本制度,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开展工作,(一)、(二)、(三)、(四)、(五)、(六)中任何一项缺失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实际需要制定出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应提前 10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在向同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通报的同时向同级文明委通报,作为同级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考核一般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良”等次,单项工作中有特色并得到上级有关政府和部门表彰的,由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合格”等次,单项工作有明显滞后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政府或部门,应当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个月内制定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