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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省监察厅办公室、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12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办发〔2005〕12号和黔党办发〔2005〕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应着眼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的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终、届中和届末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的要求是: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明确具体,制度健全,责任追究落实,群众投诉上访渠道通畅处理及时,群众评价满意,效果明显。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州、地)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分别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延伸机构)及下一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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