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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10日—6月30日)。
  市安委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区、县级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主要检查各区、县级市政府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整治效果,并实地抽查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这次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以及《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患整治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2006年6月25日前报市安委办(连同电子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县级市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工商、监察、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能,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机制,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县级市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按时将每个阶段的整治工作情况报市安委办。市安委会在每个整治阶段后召开一次通报会,通报有关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情况。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各区、县级市,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实施整治。要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整治,推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采取法律约束、政策导向、行政监管、搞好服务等多种手段,推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三)跟踪督查,狠抓落实。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经常性督查和指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市有关部门也要对各地和各牵头行业的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重点是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监督检查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要通过监督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和不断深化。
  (四)严格执法,强化追究。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生产企业,各区、县级市安监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因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专项整治中出现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的,由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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