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的规定,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各区、县级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企业按期申报。
(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市场准入。
要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批准关,凡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取得设立批准书,并严格执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必须经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对未经设立审批、未通过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建设、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执法、落实整改。
对非法生产和缺乏基本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计划,限期搬迁;对证照齐全但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发证条件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
五、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2006年1月1日-25日)。
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措施和要求等,并于2006年1月26日前报市安委办。
(二)企业自查阶段(2006年1月26日—3月10日)。
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辖区和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和指导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落实整治任务。
(三)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3月10日—5月10日)。
各区、县级市要组织对所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通过“一厂一表”的方式(详见附件1),认真登记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汇总后于2006年5月30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对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检查、验收要有明确的检查整改意见及验收结论。